关于哈尔滨市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企业设备融资租赁、领航企业扶持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24-03-16     浏览:292    
核心提示: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支持重点项目建设扶持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支持重点项目建设
扶持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支持重点项目建设扶持计划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12月21日
哈尔滨市支持重点项目建设
扶持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制造业重点项目固定资产入统投资的支持补助及对承担国家重大专项的本地配套工作,有效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激励企业加大项目投资建设力度及吸引外来企业到我市投资创业,促进哈尔滨市制造业实现高质量发展,依据《关于加快推动哈尔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工业强市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哈政规〔2021〕10号)中“支持重点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下发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落实制造业重点项目固定资产入统投资的支持补助及对承担国家重大专项的本地配套政策坚持普惠制原则,凡达到制造业固定资产入统投资项目及对承担国家重大专项的本地配套条件的企业,一律公平、公开、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三条对入统且年度实际固定资产投资200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其年度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 万元补助;对承担国家重大专项的,按国家拨付资金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老字号’“新字号”“原字号”企业项目可适当降低申报门槛。
第四条申报条件
(一)在哈尔滨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我市能耗、环保、安全、守信等要求。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制度规定、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不予奖励。
(二)每年制造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入统投资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对“老字号”“新字号”“原字号”企业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入统投资需达到500万元(含)以上。
(三)每年获得国家重大专项资金企业(免申报)。
(四)对符合本政策措施支持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国家和省要求市级配套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项目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核算准确,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五条申报材料
当年项目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入统数据及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申请表及相关对应的票据、企业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性及自愿承担违诺责任的承诺书等材料。
第六条申报程序及资金拨付
(一)正式启动。市工信局下发年度申报支持重点项目建设补助政策的通知。
(二)企业申报。各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负责将兑现支持重点项目建设补助的通知及时转发至所辖企业,并组织所属企业属地化申报,指导企业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确保材料形式完整、内容符合要求。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当年投资入统情况进行核对。同时,将汇总行政区域内申报材料并形成推荐文件上报市工信局,并将推荐文件抄送区、县(市)财政局。申报材料不作为最终补贴依据。
(三)集中审核。市工信局对项目建设及投资完成情况及申报材料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并协调哈尔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申报企业信用情况。同时,市工信局聘请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组成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票据进行审核(审核时间、方式等以相关通知为准)。
(四)公示名单。市工信局根据审核结果和市诚信办提供的申报企业信用记录提出拟支持企业名单及资金安排建议。拟支持企业名单,并通过哈尔滨市政府官方网站、“冰城工信”微信公众号、龙哈工业云平台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五)上报请示。公示无异议后,拟支持企业名单及资金安排经市工信局会议审议后,向市政府呈报资金分配请示。
(六)拨付资金。资金拨付请示得到市政府批复后,由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指标并拨付资金。各区县(市)工信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名单内企业,各地财政部门应按照拨付时限和相关要求将支持资金拨付到企业。
第七条管理与监督
(一)项目单位在上一年度已申报的投资内容及入统数据的基础上,同一项目在下一年度继续申报投资补贴时,不得将同一建设内容的投资数据进行重复申报。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支持资金。在无上位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不得增设审查环节和门槛,增加企业获得支持资金的负担。支持资金由属地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企业,企业要将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
(三)企业应当如实申报,并自觉接受各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若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市工信局有权利追回全部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附则
(一)本细则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细则有效期与《关于加快推动哈尔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工业强市若干政策措施》(哈政规〔2021〕10号)同步。
(三)本细则所提及的相关票据及各类表格的具体样式另行通知。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企业设备融资租赁
扶持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动哈尔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工业强市若干政策措施》(哈政规〔2021〕10号)相关条款,我局制定了《哈尔滨市企业设备融资租赁扶持计划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12月21日
哈尔滨市企业设备融资租赁
扶持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引导和支持企业开展设备融资租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助力我市企业加快发展,依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工业强市的若干政策措施》(哈政规〔2021〕10号)文件中关于企业利用设备融资租赁补助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作原则
落实企业设备融资租赁补助政策普惠制原则,凡达到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一律公平、公开、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三条 支持标准
支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对向融资租赁公司租赁生产设备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含规模以上工业个体经营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5%)的30%连续3年给予设备租赁费用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 申报条件
(1)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内依法成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主营业务、税务登记和统计渠道均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正常经营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含规模以上工业个体经营户),已向租赁公司租赁生产设备,且租赁的设备用于企业生产。
(2)为企业提供租赁生产设备的公司,必须是具备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
(3)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和省市能耗、环保、安全、诚信等要求。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制度规定、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不予奖励。
(4)对符合本政策措施支持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国家和省要求市级配套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省市两级设备融资租赁补贴奖补。
第五条 申报材料
(1)设备融资租赁项目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上一年度税收完税证明;
(4)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年度会计审计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资质复印件;
(5)租赁生产设备契约、设备明细表(包括名称、规格、价格、数量等)及融资租赁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6)企业或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租赁设备的来源证明(包括购买合同、发票)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7)租赁费支出的相关会计凭证、发票、银行付款单、银行对账单等复印件;
(8)企业承诺书;
(9)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以上申报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及骑缝章,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第六条 受理和审批程序
(1)企业需按市工信局印发通知要求,如实填报本细则所附相关表格和提供有关材料,并在指定时限内,向所在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申报。
(2)各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在指定时限内审核、汇总并签署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后,正式行文报送市工信局,同时,推荐意见抄送区县(市)财政局。
(3)市工信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通过哈尔滨市政府官方网站、“冰城工信”微信公众号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奖补:对于公示无问题的单位,待履行报批程序后,由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指标。
第七条 监督管理
(1)相关企业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若发现有编制虚假材料骗取政府补助资金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补助资金。在无上位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不得增设审查环节和门槛,增加企业获得政策补助资金的负担。获得补助资金的企业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 附则
(1)本细则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2)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细则有效期与《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工业强市的若干政策措施》(哈政规〔2021〕10号)同步。
(3)本细则所提及的各类表格具体样式另行通知。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领航企业扶持计划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动哈尔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工业强市若干政策措施》(哈政规〔2021〕10号)相关条款,我局制定了《哈尔滨市领航企业扶持计划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12月21日
哈尔滨市领航企业扶持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条 总则
为贯彻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哈尔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工业强市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哈政规〔2021〕10号)第四条“发挥领航企业中坚作用”相关要求,引导本地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加快配套聚集,促进哈尔滨市制造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支持范围
1.支持领航企业引进配套企业。
2.支持领航企业通过延伸产业链条拉动全市关联产业快速发展。
3.符合以上支持条件的领航企业高管和重点贡献个人。
第三条申报条件
1.在哈尔滨行政区域内注册和纳税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正常,无不良信用记录,年营业收入亿元(含)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制造业企业。
2.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专业的财务管理人员。
3.依法依规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等材料,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审计、绩效评价等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4.带动外地关联产业布局我市建厂生产的年营业收入亿元(含)以上领航企业,或者年营业收入5亿元(含)以上,拉动全市关联产业快速发展且配套采购额(不含用于贸易或流通等环节)同比增长10%(含)以上的领航企业。
5.申报领航企业引进配套企业奖励项目需提前向市级工信部门提交报备函。
6.申报领航企业引进配套企业奖励项目与申报领航企业通过延伸产业链条拉动全市关联产业快速发展奖励项目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第四条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企业需以正式文件(加盖企业公章)向所属区县(市)工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以及申请项目等方面的情况。
2.《企业基本情况表》《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如三证合一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企业年度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5.《承诺书》。
6.申报带动外地关联产业布局我市奖励资金的企业,需填报《领航企业引进市外配套企业确认单》《领航企业引进配套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7.申报拉动全市关联产业快速发展奖励资金的企业,需填报《领航企业拉动全市配套产业发展奖励资金申请表》,申报日前2个完整连续年度的《配套企业配套产品情况表》。
第五条扶持方式及支持标准
1.领航企业引进外地配套企业的,按新引进配套企业投产年度实际配套额的5%给予领航企业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2.年营业收入5亿元(含)以上,拉动全市关联产业快速发展且配套采购额同比增长10%(含)以上的领航企业,按年度新增配套额的3%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
3.领航企业所获配套奖励的30%,可用于对企业高管和重点贡献个人的奖励,市工信部门根据企业需求出具奖励通知函。
第六条受理和评审程序职责分工
1.市工信局每年印发支持领航企业奖励政策的通知。
2.各区县(市)工信部门负责将兑现支持领航企业奖励政策的通知及时转发至所辖企业,并组织行政区域内企业属地化申报。各区县(市)工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指导企业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确保材料完整、内容符合要求,并汇总行政区域内申报项目呈文上报,连同企业申报材料报市工信局,同时,推荐文件抄送区县(市)财政局。申报材料不作为最终补贴依据。
3.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实施专项审核,由第三方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审核时间、方式等以相关通知为准)。
4.市工信局根据项目审核结果,研究提出拟支持项目名单,并提出拟支持项目资金意见。
5.拟支持的项目由市工信局在哈尔滨市政府官方网站、“冰城工信”微信公众号、龙哈工业云平台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由市工信局向市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
6.资金拨付请示得到市政府批复后,履行资金拨付程序。
第七条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1. 申报企业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资助,已取得资金的,应退回全部财政资金。
(1)按照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或制度规定,申报企业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且在惩戒期内的;
(2)申报企业实际情况与项目申报材料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
(3)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况。
2.申报企业应当如实申报,在申报过程中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市工信局有权利追回全部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3.获得资金的申报企业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审计,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
第八条附则
1.本细则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2.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哈尔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工业强市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哈政规〔2021〕10号)同步。
3.本细则所提及的各类表格样式及填报要求以具体申报通知为准。
 
打赏
 
更多>同类工程招标

推荐图文
推荐工程招标
点击排行